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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14期 第B2版:民生/经济

酒后随地“方便”被制止不服

四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记者张伍 通讯员李广高
  本报讯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对同伙酒后在酒吧门前撒尿被制止而滋生怨愤,继而对数名在场保安人员进行殴打,致3人受伤的四名90后男青年,被判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
  家住茂名市郊区的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4人均为90后男青年,平常经常聚在一起玩耍、吃喝,关系“很铁”。2015年2月5日凌晨1时,罗某石、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市区新福三路某酒吧门前大树下小便,被酒吧保安员制止后,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罗某武来到现场对制止在酒吧门前小便的保安员实施殴打。酒吧保安员小蔡、小李、刘等人赶来劝阻、制止,反而被罗某桦、柯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拳脚殴打,并被其同伙“大食牛”(另案处理)持砖头实施殴打。后来见酒吧其他保安赶到,罗某武等人急忙逃跑。逃离作案现场后,罗某石致电梁某(另案处理)叫其回到现场查看,梁某告知其黎某已持刀回到现场。其后,黎某、罗某石等人分别持菜刀再次回到酒吧准备寻老板及保安晦气未果。离开酒吧时,黎某、罗某石、徐某柱等人就用脚将酒吧安装在门口外面路边的一个灯箱踢烂。黎某因事独自离开后,罗某武、罗某石、徐某柱、罗某桦、柯某、梁某一同乘坐小汽车逃跑至茂南区低埒小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小蔡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小李、小刘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灯箱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5年2月17日,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和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小蔡达成和解协议,由罗某武、罗某石、桦、徐某柱和柯某共同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给被害人小蔡,小蔡对上述五名侵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目无国法,在娱乐场所酗酒后因同伙有不文明行为被工作人员制止而滋生怨愤,继而在公共场所共同对数名在场履行职务的保安人员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还泄愤损毁财物,罗某石更与他人持刀进入营业场所欲实施报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归案后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本案中,在同伙黎某等人酒后的不文明行为受到劝阻后不加检点,反而蛮横责骂工作人员时,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对此事推波助澜,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合伙殴打工作人员,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行为表现默契,是共同犯罪,且造成人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被害人明确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各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酌情分别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罗某武、罗某石、罗某桦、徐某柱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