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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1-06-09期 第第02版版:要闻/时评

我市开展“阳光执行”彰显和谐魅力

十四载果苗欠款纠纷案成功执结

编者按:为着力解决我市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从本月起开展“阳光执行”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为此,本报特开设“公正司法、阳光执行”专栏,对执行的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敬请读者垂注。 本报讯(记者陈牧云)昨日上午,高州法院召集历经十四载果苗欠款纠纷案的三方当事人举行《执行和解协议》签字仪式。随后,申请执行人徐肖成及其女儿黄妙琴 从法官手上接过了一张18万元的存款单,激动不已,连声道谢。这是我市开展“阳光执行”活动成功执结的第一个典型案例。至此,本报曾于4月12日独家报道的《黄家20万果苗款被欠14年》一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早在1994年3月,高州市云潭镇政府与高州市民政局老区办派人向高州沙田镇永乐村委会水尾村村民黄立才购买了荔枝、龙眼等果苗共286136.50元,已支付80136.50元,尚欠206000多元。当时,云潭镇政府口头约定三年后向农民收回再支付,可三年过后无法兑现。1997年,黄立才向高州法院起诉,1999年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云潭镇政府偿付欠果苗款206000元给黄立才。但天有不测风云,黄立才还没有来得及领取回自己的血汗钱,便于1999年6月的一场车祸中身故,剩下寡妇徐肖成带着五个未成年的孩子。为了追回欠款,黄立才一家曾多次上诉法院,经历了胜诉、败诉,再申诉,再重审,最后再胜诉的曲折过程。2010年4月26日,高州法院再次作出判决【(2009)高法民再重字第2号】:判决高州市云潭镇政府与高州市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果苗款206000元给原告黄立才的合法继承人徐肖成等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了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高州法院执行局于去年12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并组织人员多次上门督办,但因两被执行主体特殊,加上是陈年老案,高州市民政局和云潭镇政府先后换了几届领导,对情况一无所知,执行难度相当大。今年4月12日,本报“党报热线”版独家刊登了《黄家20万果苗款被欠14年》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州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对该报道作了批示;茂名中院和执行局领导多次过问督办该案。5月25日,经高州法院执行局的反复调解协商,三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彼此作出让步,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共同一次过支付18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的请求。6月3日,两被执行人单位如期将款项足额转入高州法院执行帐户,为历经14年的欠款纠纷圆满解决作出了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