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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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1-06-08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关于申请2011年度茂名市市区廉租房保障有关事项的公告

茂房函〔2011〕73号 根据《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申请茂名市市区廉租房保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关于公布2008年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公告》(茂府公[2008]1号)规定的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均可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请。 二、申请办法 凡市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审批表》(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网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交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茂南区、茂港区的申请人,分别到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茂港分局办理申请手续。 三、审核批准 市区廉租房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由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初步审核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分别在茂名日报、茂名市人民政府网和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网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审核小组将重新核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期限 符合保障条件,尚未申请2011年度茂名市市区廉租房保障的,可于2011年7月25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补办。 五、责任追究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凡弄虚作假的,由房管部门记录在案,并将限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请。弄虚作假骗取廉租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即茂名市房产管理局10楼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市区:2812180 茂南分局:2298826 茂港分局:2089390 茂名市市区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