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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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1-06-03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市教育局出台规定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本报讯(记者 温国 通讯员 莫文汉刘永严)近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市教育局出台并下发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暂行),进一步加大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整治力度。 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暂行)。该规定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作了明确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自己从事或参与他人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校外教学活动。 该规定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明确“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文化课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二是严禁在职教师以他人名义组织有偿家教活动;三是严禁在职教师为任何有偿家教活动提供和组织生源,或向学生宣传、推介有偿家教活动;四是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种文化补习机构的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五是严禁在职教师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 凡违反该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经查实后,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清 退全部违 规所得。由所在学校或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取消当年获得的市、县、校级荣誉称号。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3.当年的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只能评为“不合格”档次;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认定)高一级职称,已评定职称的,责成所在学校降低一至三级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4.对于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调离原学校(单位)。 5.对屡教不改,继续违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该规定还对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在全市普教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