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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1-02-15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问: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 税收 征管的通知 》 (粤 地税发[2008] 159号)的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 ,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 (包含房产税4% ); (2)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 租金收入1000 元以上 (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 (3)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 (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 业税1.5% 、城市维护建 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问:个人出租商铺每月收取的租金收入涉及哪些税费? 答:对个人出租商铺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如下税费 : (1)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 (2)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 (3)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城建税 ; (4)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 (5)个人所得税 ; (6)堤围防护费。 问:使用亲友房屋经营保健品是否要交房屋租赁税收? 答: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如果房主按月收取房产租金收入,则其应依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租使用的房产,则应由经营者(即使用人)按自有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