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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11-24期 第第03版版:社会新闻

警服警械岂能随意买卖

市公安局昨查获非法涉警用品一批

本报讯 昨日,市 公安局治安、督察、装备等 职能部门联合对茂名市区、 化州两地的军用品装备专 卖店进行清查整治,查获一批警用制式服装、警用标志 和警用器械。 为了加强警 用品管理工作,规范警 用品生产、 销售秩序,我市公安机 关开展此次警用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非法销售警用品违法活动进行打击整治,对以各种名义开办的销售警用品商店进行全面清理,对持有、 使用人民警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以及各类带有警徽图案、“警察”字样等警用品的,本着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的原则,坚决予以打击整治。 警用品是指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和证件,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的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警用品属于公安机关计划价拨物资,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以任何理由公开销售、非法买卖。 对于公开销售、非法买卖警用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郭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