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9-21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粤府函[2001]204号)规定 :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类型:营业税
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用权属于应税行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