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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9-21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粤府函[2001]204号)规定 :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类型:营业税 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用权属于应税行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