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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9-15期 第第04版版:国内

四种特定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隋笑飞)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高检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规定》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制作讯问提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