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9-13期 第第02版版:要闻/时评

矿领导下井与老板跳伞是一个道理

○怡然

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煤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若有违反则予以处罚,甚至严惩。这个规定的出发点和归宿无疑就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彰显工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惟有让领导和工人同甘共苦,才会有切身感受,从而对安全生产格外重视。这种在井下对安全的重视和在井上说 “安全第一”,环境、气氛、感觉、心态都绝对是不一样的。 有一个发生在美国的往事很能说明问题。 据说,二战时期,美国空军委托某承包商制造军用降落伞。起初降落伞质量不佳,伞兵常被摔死。经商家再三努力,安全系 数达 到了99.9%,但军方仍不满意,要求安全系数非达到100%不可。99.9%看似质量水平已经很高了,但0.1%的次品意味着每1000名伞兵中,就会有1名因跳伞而可能送命。为确保百分之百安全,军方从承包商一周前交货 的降落伞中,随他挑出一个带上,让这个老板亲 自从飞机上跳下去。几次跳下来,老板被吓得魂飞魄散,于是不久后,降落伞的安全系 数便达 到了100%。道理很简单,亲身体验之后,效果就是不一样,抓质量就非要下狠心、用实招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显然是一个高招,但要紧的不是称道,而是要强化其执行力,提高贯彻的强制力。实践可以检验其成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可以说明问题。当然,现在看来,执行中会有各种思想认识上、具体操作上的矛盾,需要细化规定,便于操作。但毕竟有了一个“铁规”,非推行不可。要像当年美军“逼”老板用在即生产的降落伞从空中跳下去那样,不跳不行,不下不行,即便有一个“魂飞魄散”的过程,也要执行,除非不要自己的“乌纱帽”。既然当了领导,就要无条件下井,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领导下井与老板跳伞,同理。由此也联想到,煤矿以外的生产场所,是否也该提倡或硬性规定领导的一些必须“亲历亲为”的行为呢?在各种“亲自”中亲眼看到工人的艰辛,及时发现安全的隐患,将事故苗子铲除于萌芽状态,则可收事半功倍之效。这样的“亲自”,产生的感受必定刻骨铭心,较之坐而论道,空口说白话具体实在N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