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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8-03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税收政策宣传专栏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4.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旅游业 1.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金融保险服务业 1.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5.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六)科技服务业 1.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服务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7.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规定的,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未完待续)(市地税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