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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7-20期 第第03版版:社会新闻

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再显社会力量

租赁双方二度对簿公堂终和解

本报讯(记者 郭月华 通讯员 叶滢)近日,市中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因租约引起纠纷而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的廖先生和李先生、张女士,在市中级法院法官和两名省、市人大代表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廖先生在2002年与李先生、张女士订立租约,租用位于市高水公路边的房产做汽车维修生意,租期10年。同时约定商铺门前的公路预留地,双方可共同使用,但李先生和张女士只能建洗车场不能作其他用途。若违反合同造成廖先生的汽车维修厂不能营业或不能正常营业,视为李先生、张女士违约。2006年,李先生和张女士先后在该预留地经营大排档和将该地租给某公司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廖先生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改变预留地用途的行为,致使其广告招牌被掩盖,而且汽车销售商肆意插旗、拉横标、停放汽车,严重影响了其汽车维修厂的正常经营,为此,向茂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约,并由李先生和张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先生和张女士认为廖先生的汽车修理厂营业额下降是经营风险问题,而且廖先生从2009年2月起一直拒缴租金,李先生和张女士为此反诉要求廖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廖先生支付拖欠租金49080元。 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反复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集合代理律师的“参谋”力量,借助省、市人大代表的“社会”力量,促成廖先生明晰权责利害关系,李先生和张女士也适当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并延长一年租约的调解协议,对拖欠的租金廖先生将分期支付。签订调解书后,廖先生的妻子当场向李先生一方交付了5万元支票,因租约而起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尽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