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4版版:国内

下一版>

<上一版

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7-16期 第第04版版:国内

我国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办法

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将依法受处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卫生部获悉,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将依法给予处理。 此外,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等行为的,将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监管的主要内容、监管的主要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