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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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5-15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将执行新规

本报讯 (记者 张翠玲 通讯员 周华强)今年2月10日,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将对我市出租车行业有何影响?昨天,记者就此事进行采访,市交通局相关领导表示,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更加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更好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打击非法营运。 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办法》的第八条明确了今后将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强调排除对经营权的垄断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按照《办法》规定,经营期限内不能经营或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通过招标方式重新许可。据了解,今后我市市区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重新投放。 经营者必须全资购买车辆实行自营或者经济承包经营 目前,我市共有在运出租汽车432辆,出租汽车公司12家。其中市区有在运出租汽车264辆,7家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驾驶员)约550人,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大部分采取挂靠承包经营制,从而造成产权关系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的车辆所有权归属、经营风险、安全责任等等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管理,不利于树立企业品牌。 《办法》的第十五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实行经济承包经营。违者将被收回经营权。 出租车经营和管理将更加规范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达3次及以上的,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办法》的实施,在市民和出租车司机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市民黎先生认为,目前市区部分出租车司机的服务态度较差,希望新的法规能对司机有规范,维护乘客的利益。部分出租汽车司机也表示,出台此《办法》能够促使他们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从事非法营运将被重罚 《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司机在营业过程中,如果存在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行为的,将被罚款50至100元。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条文较粗,新《办法》出台后,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据更加充足,有利于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司机的经营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出租车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