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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3-16期 第第08版版:财富周刊

保险“3·15”维权要从头做起

本报从即日起将对保险行业的黑幕、潜规则及保险欺诈等行为进行曝光

保险,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昨天,是“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市消委员了解到:2009年我市消费者投诉排行榜保险行业排第二。为规范我市保险行业行为,作为我市主流媒体,《茂名日报》、《茂名晚报》即日起向我市消费者发出保险行业内幕征集令,如果您遭遇过保险欺诈,如果您亲历保险行业黑幕、潜规则,如果您有诸多的保险烦心事,都可以讲出来,我们愿意倾听。您的维权故事、维权经验,有望在两报刊出。欢迎广大读者参与。 联系电话:2963870 电子邮箱 :mmrbcj@163.com ■解读保险权益 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人身保险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消费者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而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在“3·15”消费者权益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理财专家,为消费者解读这些实用的权益。 宽限期:指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内(一般是60天)补交 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犹豫期: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一般为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如果保险合同被撤销,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5年之内。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因此建议投保人行使好这项权益,明确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数额不小的保险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保单贷款:如果暂时无法按时交费,可以申请借用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来缴纳应交的保费,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待经济好转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自动保费垫交所产生的贷款和利息就可以了。这一点对于短时间内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投保人特别有用。 保单复效: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没有收到应交的保险费,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有些客户担心自己万一“健忘”而造成保单失效。其实,此“中止”非彼“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应当注意的是,保单复效服务仅适用于长期险,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只是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保险专家同时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需文件,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保险维权教您几招 “3·15”对于保险业而言,是一个尴尬的日子。因为有关保险的投诉太多,保险合同中值得质疑的条款也不少。记者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平时投保时,多了解相关知识,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其他权益、索赔的途径以及需要的材料。切实维护好自身的保险消费权益。 ★维权要从头做起 在过往的很多保险的案例中,很多焦点最后都是集中到合同条款上。消费者要避免这类纠纷应该在投保时就认真研读合同,以免掉入业务员的“承诺”陷阱。因为有很多事情是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投保人如果因轻信业务员的话没有认真看合同就签了字,等到发生纠纷再去打官司就很麻烦了。法院并不会轻易判定一个广泛使用的合同无效。 在各种保险纠纷中,由于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中误导客户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因此,消费者不能轻信,要有能力识破不诚信代理人的误导。消费者自己一定要看清楚条款,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向业务员咨询清楚,在对业务员的信任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拨打各保险公司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电话专员会详细的与您解释清楚,如果觉得不能接受就要向保险公司反映或拒绝投保该产品。 ★消费者也要“如实告知” 一般保险纠纷常见的情形是业务员在宣传时有误导行为,对于产品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因素没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另一方面,在健康险种里,因投保者没有如实告知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客户在填写保单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免给以后的理赔带来麻烦。 很多人因为身体不好或者生过一场大病而意识到要购买健康保险,而在保单填写内容中,有一项是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自己是否有得过某些疾病。一些客户担心被保险公司拒保而隐瞒了实情,或者客户虽然向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咨询,代理人为了拉进业务也会劝客户不要如实告知。但事实上,一旦客户生病接受治疗,保险公司会查阅该客户的以往病历,一旦发现有相关既往病史而该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会以该理由拒绝赔偿。 ■常见的保险销售陷阱 ★冒充客服打电话 保险代理人的并非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只是以个人名义代理某公司的保险产品的代理商而已。所以,冒充客服打电话,以售后服务的名义属于违法行为,经过保险公司授权的除外。应对方法,及时拨通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予以查证。 ★非法开办集会 我们常常会收到某某公司借股票上市或者回馈社会的名义,邀请我们去听某理财说明会或非正规的产品说明会等。然后,在集会上大肆鼓吹保险的收益或者严重隐瞒产品事实或者以抽奖等小利诱保。如接到上述邀请,第一及时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以证实集会的真实性质。如以去参加或者以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及时收集证据,向保险监督部门取得联系,积极投诉,讨回公道。 ★夸大保险利益,误导消费者 此种行为多数出现在销售分红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上。并非上述3种产品本身的问题。而是经过一些不法的代理人夸大了该产品的分红功能和灵活保障功能或者不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而造成的很多问题。重申一下,分红型的产品是基于传统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分红功能。分红的作用,非投资功能,带有利差返还、死差返还和费差返还的作用。万能寿险的产品,从预定利率上,同传统寿险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保障的灵活性和保险成本的透明性和利率随市场利率浮动等优点。上述2类产品是不具有投资功能的。投资连接类的保险是保险中唯一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投资是具有风险的,在投保投资连接产品时,要充分认识到投资的风险性。 ★天上掉馅饼式的欺诈 天上不会掉下馅饼,这类的销售欺诈比较多的存在于新型寿险上,以万能险欺诈投保举多。某家公司的万能寿险,可以对重大疾病做寿险保障的提前给付。先将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做个说明。所谓提前给付,就是将寿险保障,在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提前领掉,寿险保障同时减少或者终止。而提前给付的功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的,虽然在保单或者计划中,显示为0保费,但是在客户的帐户中,扣除了相关费用。额外给付:指此部分的重大疾病保障同寿险保障不冲突,得到了重大疾病保障的同时,寿险保障不会因此而减少或者终止。 ★无中生有式的欺诈 同样这类的欺诈也会发生在新型产品中。以万能寿险为例,万能寿险有个灵活的功能就是额外追加的功能。此功能存在的意义就是客户在任意时间可以补充自己的帐户价值,而持续获得较高的保障。但是这个功能恰恰被不法的代理人所利用。在计划中会突然额外的为客户追加一大笔资金进去,在解释保单的时候,不向客户说明追加的情况。 ■保险投诉有技巧 目前,少数保险公司在客户服务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因此,专家指出,客户咨询和投诉有时也需用一些技巧,以便于问题的顺利解决。不管是通过电话还是亲自到公司柜面,都要抓住关键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交涉时,首先将自己的姓名和保险合同编号告诉对方,然后尽可能详细地把所要反映的情况告诉对方。避免因为没有沟通好,反而增加新的误解,导致问题复杂化。 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消费者也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审核的证据材料。前往公司咨询也是如此,把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姓名、工号和对方给予的解答,一一记下。 还要问清楚对方什么时候答复,或者何时派人与自己进一步联系。如果没有人和自己联系或者给予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应当进一步主动联系。 最后,消费者可保留向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在各地的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律师及媒体的投诉权,适时提出投诉。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