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2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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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2-25期 第第02版版:要闻

关于加强茂名市区规划管理和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茂府通[2010]4号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印发< 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茂名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内的建设规划管理。 二、市区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使用土地的申请。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不得办理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或出让手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验线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七、在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八、建设、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规划执法工作;各新闻媒体应对严重违法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或以暴力威协、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是党员、干部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规划、城管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规划)2863099;(城管)293555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