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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2-10期 第第03版版:社会新闻

我市将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4月1日起实行

本报讯 (记者 文华春 通讯员 车子强)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我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从4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是指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下称“参保人”)按该方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统筹:(一)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以本社保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二)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入不敷支时,先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仍入不敷支时,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或历年结余的基金中补足。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每年限额当年有效。 参保人到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的,按原渠道由医保个人账户IC卡支付,不列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特定门诊项目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7元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自付部分、超费用单次限额和年限额的部分及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部分,由参保人负责支付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门诊机构结算。 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之前,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