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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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12-02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信宜“长兴社”黑社会组织案终审维持原判

赖桂妙等21名组织成员的上诉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 刘艳 通讯员 杨洪波)昨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信宜 “长兴社”特大涉黑团伙犯罪案依法作出终审宣判,驳回赖桂妙等2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曾于10月11日头版对此案进行报道) 2005年10月10日晚,以赖桂妙为首领的 “长兴社”组 织正 式成立 。 “长兴社”成立后, 为了扩大 “长兴社”在社会上的 影响 和扩张势力,该组织不断 吸收社会上的无 业人员和劳 改释放 人员加入,逐 步形成在信宜市内的黑恶团伙势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人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长兴社”,然后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10人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组织、 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35名被告人是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依法对45名组织成员作出有罪判决,其中组织头目赖桂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3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团伙成员潘东海、李森林等9名“房主”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6年6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35名组织成员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对相关被告人处以罚金。 一审宣判后,赖桂妙、潘东海、李森林等21名被告人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