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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10-13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个人所得税——无偿赠给 问:我名下有一间房屋,准备无偿赠给我的弟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第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二,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第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当事人双方都不征个人所得税,但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 类型:税收征管——税种清缴 问:我原来是集体小型企业的,今年1月份开始转制为合伙企业,并帐册健全,请问应如何缴纳税款?原来的那部分欠税应按什么税种清缴? 答:你们由原来的小型微利企业转制为合伙企业,而且帐册健全,则改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帐册不健全的则核定税额带征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清算出的属于原来那部分未缴税款,应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或25%)计算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