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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10-09期 第第08版版:汽车周刊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车险理赔30天内“搞掂”

变化一:新法明确理赔时间 案例:胡小姐提起理赔就一肚子苦水,今年初自己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度繁琐,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最后保险公司三天两头又要求补充材料,亲自去保险公司不下3次,先后折腾了几个月时间才获得赔偿。最后,她一气之下,在今年8月份更换了保险公司。 新规: 新保险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 保险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提出 索赔时, 保险公 司如果认为需补交 有关证明 和资料, 应当 及时一次 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 保险公 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 结果书面 通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 保险公司在 赔付 协议达 成后10天内 支付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变化二: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现象:除理赔服务出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变化三 :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案例: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 《新 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 说给旧车投 保时不再按 照新车价, 而是按照旧车 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 变化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 “坎” 现象:去年9月份,往返广深两地业务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方便自己出入两地。去年11月份,张先生在广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辆车。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赔偿对方15000元。张先生自行赔付后,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车技未熟即上高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张先生表示,当初自己在车行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面都没见着。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该家保险公司。 新规: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