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2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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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10-01期 第第02版版:要闻

今日起上市食用农产品须有“身份证”

本报讯 (记者 关若霜)《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食用农产品需持食用农产品标识这张“身份证”方能进入市场。昨日下午,省政府召开全省实施 《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工作。我市有关领导及部门领导在市政府分会场收看收听。 根据《规定》,凡是进入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都将有“身份证”——食用农产品标识。标识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违反规定的,将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身份证”除了能让市民了解产品基本信息外,还可便于购买了劣质农产品的市民追溯责任及索赔损失,市民可依据“身份证”上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追溯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