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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9-26期 第第11版版:国内

茂名人口

■新闻简讯 ●露天矿街道:茂南区露天矿街道办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层级责任制和茂南区干部包户考核制度,采取“两个结合”,即:把考核工作与集中整治活动结合起来,解决二女户节育、抚养费征收等重点、难点问题;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准确收集整理各类信息数据,掌握全局情况,从而有重点分步骤安排好阶段性工作。做到“十个统一”,即:考核领导小组、下乡工作组人员、工作组任务、四术库存动态管理、信息收集途径、考核内容、奖罚措施、考核形式、考核公布地址、考核结果通报的统一,有效地夯实了计生基础工作。(李金) ●河东街道:在中秋节即将来临之际,茂南区河东街道组织开展了以“和谐计生温馨服务”为主题的生育关怀活动,深入到育妇家中,对在今年秋季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分别送上油、米、月饼及慰问金。活动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朱琳) ●站前街道:为贯彻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近日,茂南区站前街道计生办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学习培训班,来自10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主任、计生专干及站前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共30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提升了街道、社区干部的业务水平。 (李祥荣) ●鳌头镇:茂南区鳌头镇对全镇26个村(居)委的217名镇、村(居)的包户干部的新婚、怀孕、出生、“四术”、“双查”等计生包户情况进行了考核,其中取得满分的镇、村包户干部有8人,被扣掉绩效工资的村(居)包户干部有114人共1416元,被扣掉计生岗位责任制分数的镇干部有49人,考核制度有力地解决了“干部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大大地调动了广大镇、村(居)两级干部干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李金) ■优生优育 问:孕期保健应注意什么? 答:①注意适当的劳动和休息,不要做剧烈运动或挑、抬、推等繁重的体力劳动,防止腹部受撞击;②要保证八小时的睡眠和左侧卧位的姿势,衣着要宽大舒适柔软;③预防各种传染病,特别是病毒性传染病;④避免接触放射性物质;⑤有病服药要慎重;⑥不要吸烟饮酒,不要接触有害物质;⑦注意饮食与营养;⑧要注意保持清洁卫生;⑨精神要愉快;⑩要节制性生活。 ■政策咨询 1、问:哪些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答: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 (含多胞胎) 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2、问:城镇独生子女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①“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由城镇退休职工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3、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了哪些行政处罚条款? 答:①“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③“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⑤“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