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9-14期 第第02版版:要闻/时评

○苑广阔

存款被盗银行全赔具有示范意义

武汉市民胡女士的银行卡信息,被安装在银行进门处的读卡器获取,犯罪分子通过克隆银行卡后,转走其25万余元存款。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但后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女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9月11日,终审判决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9月12日《长江商报》) 近年来,利用ATM 机违法犯罪的案件大量增加,但最后为此蒙受损失却无处说理的,却总是储户。大部分银行拒绝赔偿储户的理由也大同小异,认为这是储户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所致。储户往往觉得更冤枉:卡在自己手里,密码也没告诉别人,自己存在银行的钱却不翼而飞,难道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 胡女士成功维权的经历告诉人们:银行不但有责任,而且还应该负较大甚至是全部的责任。ATM机是银行设立的,也可以看做是银行业务经营和盈利的工具,尽管储户在ATM机取款时有加强自我保护的责任,但是,作为设立ATM机的银行,也并不完全免责。对犯罪分子设置在ATM 机上盗取储户卡号和密码的设备,银行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清除。 再者,犯罪分子拿着伪造的储蓄卡去银行取款,银行也有鉴别的责任,这就像银行收取储户的存款时,需要鉴别钞票的真伪是一个道理。否则,银行既无法保证ATM 机的安全,又不能鉴别储户银行卡的真伪,储户的资金安全,岂不是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了?从湖北高院的这个判决来看,银行也确实该汲取教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