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2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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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9-09期 第第02版版:要闻

孙伟铭醉驾案中的“法容情”

昨天上午,孙伟铭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国万民关注的这一案件基本落下帷幕。与此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今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佛山醉驾致人死亡案犯黎景全无期徒刑。 对于法律,我们从来所见所闻所接受的教育都是“法不容情”,这是因为法律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坚定意志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任由“情”所左右,有法不依,违法难究,执法无尺度,必将国无法治,民无所倚。 但是今天,孙伟铭醉驾案的二审改判,让我们看到的是:“法也容情”。虽然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而作出此改判,但没有人有疑问,孙伟铭一家愿倾家荡产赔偿百万,终于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这是此案“柳暗花明”的一大原因,而可以肯定的是,司法部门在此中的向“情”的倾斜起到相当积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无此不可能达至这样的结果。在从来没有判决先例的情况下,法律需要全面的公正和平衡,而受害人家属终究不仅仅是为了雪恨偿命,还需要消减和弥补由此不幸带来的重大损失。二审判决的结果,终于能在国家的意志和受害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证的基础上,令法与情取得了一种平衡。 我们注意到,二审判决后,在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官员表示,“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今后对此类案件要统一法律适用,对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的原则。这都是最高院即将对于醉驾犯罪作出释法的一个强烈信号。 据统计,2009年1-8月,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全国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遏制酒驾醉驾车,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孙伟铭和黎景全均由一审死刑被改判无期徒刑,表面看起来是减轻了罪犯的刑罚,但其出发点显然不是在“保证”权势及豪富阶层能“以钱买命”。而是由此令此类案件统一了法律适用。通过此案的强烈社会反响和长远效应,统一对重大醉驾犯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必将能大面积压制和排除犯罪人对于交通肇事罪最多只判“三至七年”的觊觎和企图;同时,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充分体现了法的理性,这对于 “有效惩治并预防醉酒驾车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权益必将能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