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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8-22期 第第04版版:国内国际

“番茄花园”盗版案一审宣判

盗版公司被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金

新华社南京8月21日电 (记者顾烨)中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案——“番茄花园”案20日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公开宣判,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经营盗版的公司罚金近900万元,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的三倍,四位被告人各被判处3年6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雇员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 公司的许可,复制 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 “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其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 番茄花园 WINXPSP3V.3300、WINXPSP2V3.3等八款安装版和 免激 活版累 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SP2V6.2等其他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SP3V1.0、GHOST XPSP3V1.1、GHOSTXPSP3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显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 有 限 公 司 罚 金 人 民 币8772861.27元;被告人孙显忠和被告人洪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梁焯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