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2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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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7-30期 第第02版版:要闻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辖区矿山专项整治的通告

茂府通[2009]7号

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山开采秩序,保障矿山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市辖区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茂南区、茂港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必须立即停止开采,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理;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必须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理;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在开采的同时按规定进行植被恢复等治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证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故意妨碍、抗拒和阻挠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2796733。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