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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7-21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企业因业务需要临时聘请人员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该企业是否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何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 :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该企业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单位会计张小姐咨询,单位在补发工资时把补发的工资和当月的工资合并为一个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多计税款如何办理退税?退税的期限规定是多少? 答: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别计回其所属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因为计算方法用错多计缴了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是否可以按规定财务制度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由企业按实际自行安排开支?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3号)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 职工 福利费扣除 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有关职工福利费的允许税前扣除问题请你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