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下一版>

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6-28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我国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据新华社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式调处纠纷。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从2008年12月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27日终于正式出台。这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