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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6-20期 第第04版版:国内国际

四部门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四部门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韩洁、罗沙)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19日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股转持的范围、比例和方式。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实施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实施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