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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6-16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化州地税创新征收模式

强化房屋租赁税征管

本报讯 化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地方各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新征收模式,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人范围。凡在该市境内从事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相应税费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 (国有)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是实行代征代缴征收新模式。承租 个人、停产企业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房屋从事生 产经营的,由承租人 代征代缴营业税、房产税、土地 使用 税等地方税费,并在支付租金时抵扣。但承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房屋,承租人 (或使用人)取得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的发票的除外。产权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未确定及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三是进一步规 范计征方式。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或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与房 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名称相符的,按自用房屋计征房产税等。四是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出租人自出租之日起30日内要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将与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等。(张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