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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5-31期 第第04版版:娱乐

茂名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贯彻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茂南区法院45名;茂港区法院10名;高州市法院50名;信宜市法院28名;化州市法院43名;电白县法院54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德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各基层法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到各基层人民法院政工科领取。 (3)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4)报名 地点: 茂南区法院政工科,电话2877915;茂港区法院政工科,电话:2689109;高州市法院政工科,电话:6635008;信宜市法院政工科;电话:8880231;化州市法院政工科,电话:7370337;电白县法院政工科,电话:5522246。 2、资格审查 由各基层法院会同所在市(县、区)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各基层法院提请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政工科解释。 茂南区人民法院 茂港区人民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电白县人民法院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