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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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5-31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月余偷车11辆

6贼分别领刑3至15年

本报讯(记者 张伍 通讯员 李广高)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在市区疯狂盗窃小汽车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15年。 2008年5月6日凌晨,罗某、车某、邹某等人在新福路某酒吧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罗某提出趁夜半时分的好时机去偷车,其他人表示同意。凌晨3时许,罗某伙同车某、邹某窜到市区迎宾一路某大院内,先用汽车防盗解码器对停放在该大院内的一辆白色丰田雅阁小汽车进行解码,然后用特别撬锁工具打开车门,撬开防盗锁,并将盗窃到手的小汽车开到罗某家中藏匿。5月7日,公安民警根据线报,迅速出击,将罗某等人一举抓获归案。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至5月6日,罗某、刘某、郭某、邹某、余某、车某等人时分时合,携带解码器及其它撬锁工具,先后11次窜到市区新福路、光华路、人民路、迎宾路、官南路、双山路、西粤路等地盗窃皇冠、佳美、本田等品牌小汽车11辆,价值人民币73.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罗某、刘某、郭某等人住处搜获汽车防盗解码器、仿真手枪、撬笔、撬条、菜刀、内六角扳手等作案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罗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小汽车5辆,盗窃财物总值31.7万元;刘某参与盗窃6次,盗窃小汽车6辆,盗窃财物总值44.5万元;郭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小汽车5辆,盗窃财物价值37.4万元;邹某、余某和车某分别参与盗窃一次。另查明罗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邹某、余某、车某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3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