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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10-10期 第06版:茂闻·综合

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减除

  茂名晚报讯通讯员周颖君记者何康源黄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殷某借款。借款当天,殷某预先从5万元本金中扣除利息9000元。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殷某多次催讨,黄某仍然迟迟不归还借款。殷某遂向化州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归还本金41000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原告殷某与被告黄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10日,黄某因为生意上周转困难向殷某借款。当天殷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黄某人民币41000元,黄某随即向殷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据,借据的主要内容约定载明:“兹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殷某借到银行转账人民币五万元整(小写5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前还清,利息为月息3%,借款人逾期拖欠还款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主张还款时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必要性费用。”实际上,殷某按月利率3%计已扣除3个月的9000元利息, 原告只借41000元给被告。借款后,被告前后三次支付了利息,分别是在2019年2月24日支付700元,2019年3月11日支付750元,2019年3月25日支付700元,共支付利息2150元。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但被告至今尚未还清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该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为凭,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实际只借给被告41000元,预先扣除的9000元不能认定为本金部分。至于利息计算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年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元。被告也向法院提交了律师费用的发票单据。
  法官说法:
  朋友或亲人之间,因为借钱不还,多次催讨无果而引发纠纷。彼此间从此撕破脸皮,甚至对薄公堂的,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求对方写清楚借据,做到内容详细,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双方的亲笔签名、身份证信息等,提防日后若有纠纷也有依据。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应当珍惜在你需要帮助时,给予你雪中送炭的人。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