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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9-11期 第07版:茂闻·社会

有家不能归 前妻起诉前夫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陈女士与董先生离婚后,双方位于化州市鉴江区某二层楼房,经法院一、二审判决进行了分割,第一层归董先生管理使用,第二层归陈女士管理使用,楼梯共用。不料董先生却擅自搬去二楼居住。陈女士无家可归,为了“回家”,陈女士起诉了董先生。化州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案情回放
  陈女士与董先生于2009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在化州市鉴江区某路建一幢二层楼房。2009年12月,陈女士与董先生签订相关协议,确认建的该幢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陈女士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化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上诉。2017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董先生、陈女士离婚;该栋二层楼房的第一层归董先生管理使用,第二层归陈女士管理使用,楼梯共用。中院判决生效后,陈女士向化州法院申请执行,化州法院已将该栋楼房的第二层执行交付给陈女士使用。
  但是董先生又搬入二楼居住,并不让陈女士从一楼通行,陈女士无法使用二层房屋。于是陈女士向化州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离婚,双方签订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协议书》确认该栋二层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进行了分割,第一层归董先生管理使用,第二层归陈女士管理使用,楼梯共用。既然双方婚缘已尽,经中院判决分割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应尊重法院判决合理使用房屋。双方有幸成为邻居,必然会遇到通风、通行、采光等问题,对出现相邻的问题,双方都需要本着忍让、包容、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进行处理,否则终无宁日。根据房屋的现状和实际使用情况,原告需要从一层通行,否则无法在此栋楼房正常居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现在房屋的第一层使用权属于被告,原告需要利用被告的一层通行,故原告请求从一层通行,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利用一层通行,必然会造成对被告的损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原告应当酌情支付30000元给被告,作为原告利用被告第一层房屋通行的赔偿款。对于楼房的共有设施,属双方共同财产,被告不能妨害原告正常使用。
  据此,化州法院判决董先生将该楼房第一层门的锁匙交付给陈女士,停止妨害陈女士利用楼房的第一层进行通行使用;陈女士支付30000元给董先生,作为陈女士利用董先生第一层通行的对价赔偿款;董先生不能妨害陈女士正常使用楼房的共有设施。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