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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7-18期 第08版:茂闻.综合

好心出借摩托却惹来官司

法院判车主承担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李洪娟黄艳芬现下,亲朋好友或者邻里之间会经常相互借用机动车,车主出于好意往往大方出借。一般人都认为这是做好事,不会想到万一借用人驾驶其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后可能会牵连到自己。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因好心出借摩托车导致赔偿十多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6日07时00分,原告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G207线化州市良光镇某路口路段时,与被告易某驾驶从曾某处借得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不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因事故造成伤害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立案侦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的车主是被告曾某,该车无保险。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李某的各项损失经法院审理核定,共计186018.54元。
  本案中,被告易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是本案的侵权人,被告曾某作为该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与被告易某对原告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易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一、被告易某、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连带赔偿120000元给原告李某;二、被告易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863.89元给原告李某;三、被告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941.67元给原告李某。
  法官说法
  本案肇事车主曾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感到疑惑,为何其只是好心借车给易某,却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曾某没有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且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在交通工具繁多,交通事故多发,为保险起见,车主均应该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以免 因 小 失大。且出借车辆时,必须核实借用人的驾驶资格以及驾驶状态,避免好心却没得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