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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7-18期 第07版:茂闻.社会

电白一涉恶团伙成员落网获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庭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案情回顾
  电白一男子林某庭伙同其涉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的某KTV、酒吧及居民住宅区等处大肆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林某庭与其兄弟经营啤酒代理生意,要求博贺镇某KTV代售啤酒但遭到对方拒绝。2017年10月,林某庭纠集同伙到该KTV闹事,对KTV房内的设备和走道及壁灯等进行打砸,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9675元。案发后,林某庭等人赔偿该KTV财物损失人民币5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7年12月,林某庭与朋友到博贺镇某酒吧喝酒。其间,朋友与该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被劝离酒吧。次日零时许,为给朋友“出气”,林某庭纠集同伙回到上述案涉酒吧闹事,再次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殴打,造成被害人莫某维受到轻微伤。
  2017年12月23日19时许,上述案涉KTV的老板的儿子叶某彬在该KTV停车场停车,林某庭团伙看见后冲上去殴打致其轻微伤。次日凌晨,林某庭团伙因小事与被害人石某凯发生争执,为泄愤打砸被害人石某凯家,造成被害人石某凯旧屋一楼六个窗户和二楼一个窗户的玻璃被砸烂、一楼不锈钢门被砸变形,经鉴定财物损失为人民币1790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庭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结伙实施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结伙实施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结伙实施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上述三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庭到案后如实供述参与的故意毁坏财物及寻衅滋事打伤被害人叶某彬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被害人上述案涉KTV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庭在前犯故意伤害罪的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本案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被告人林某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电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