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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6-12期 第04版:茂闻·综合

五少年行窃后喝酒庆祝被抓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陆富祥信宜市的五名少年入室行窃后,竟在屋内喝酒庆祝。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18年1月某日的晚上10时许,家住信宜市某镇的刘某(17岁)与沈某(15岁)、刘某甲(12岁)、熊某(13岁)、张某(12岁)等五人在外游玩一天后无处住宿,便商量一起非法进入被害人许某自建的一幢房屋住宿。张某、刘某甲先通过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许某的自建屋后,打开一楼大门让刘某、沈某、熊某进入屋内。入屋后的五人竟产生了盗窃的歹念,在屋内的各个房间翻找财物,后在二楼的一房间内找到现金290元和一瓶茅台酒。得意忘形的刘某等五人,便打开茅台酒,准备喝酒庆祝,不料被许某的父亲许某华发现,刘某等五人被闻讯赶到的周边群众抓获。之后,检察机关以刘某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沈某、刘某甲、熊某和张某因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检察机关对沈某等四人依法不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该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