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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3-13期 第06版:茂闻·综合

因赔偿款起纠纷 老人与外孙对簿公堂

  说案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袁某、冯某年事已高,本应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但却遭遇了一系列烦心事。二人的女儿袁女士因交通事故去世,某保险公司将赔偿款71万元转账至袁女士的儿子杨某晓的账户。因杨某晓拒绝将该笔赔偿款分给袁某、冯某,袁某、冯某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回放
  袁女士生前已离婚,与被告杨某晓共同生活,第三人杨冬某、杨红某均为袁女士的女儿。2016年10月,袁女士因交通事故身亡。2016年12月,被保险人作为甲方,袁女士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袁某、冯某、杨某晓、杨冬某、红某作为乙方(乙方共同授权委托人为杨某晓),某保险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核定本案总赔偿金额71万元,该71万元赔偿款包括两原告的赡养费2万元(被告杨某晓已支付给两原告)和丧葬费32395元用于袁女士的后事处理以及死亡赔偿金为657605元。同时约定,该赔款直接划账给第三者(乙方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人)杨某晓的同名账户。
  某保险公司依约划账710000元给被告杨某晓的账户。因被告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分给两原告,双方遂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晓立即归还被侵占两原告的赔偿款263042元,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担任。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及被告的直系亲属袁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对受害人袁女士作出了理赔,共计赔付71万元,其中657605元系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取得的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是专属于死亡近亲属的财产。有权请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人。在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时,参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来处理。原告袁某、冯某是受害人袁女士的父母,被告杨某晓系受害人袁女士的儿子,第三人杨冬某、杨红某系受害人袁女士的女儿,五人同为袁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每人应继承的份额为657605÷5人=131521元。鉴于死者生前与被告杨某晓共同生活,相互依靠,分割时应适当给予照顾。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分给两原告共20万元。
  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原告袁某、冯某是同意授权委托被告杨某晓到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同意将理赔金转账至被告杨某晓的账户的。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依照协议的约定划账710000元给被告杨某晓的账户。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此次理赔事宜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化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杨某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袁某、冯某人民币200000元。
  法官寄语
  袁女士意外离世,而她用命“换”来的赔偿金却使得她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被摧毁了,本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最终对簿公堂。生命是脆弱的,当意外来临时,面对用生命作代价换来的赔偿金,各方要理性,包容。为了金钱,撕裂亲情,何尝不是人生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