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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3-07期 第08版:茂闻·综合

男子伪造信用卡诈骗获刑3年

处罚金1.5万元

  茂名晚报讯记者林夏通讯员陈严陆富祥近日,信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件回放
  家住电白区某镇的汪某今年35岁。2011年6月份,汪某的姐夫曾某(已判刑)找到他,提议一起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盗刷,汪某答应。
  当月,汪某把一台网购的信用卡读卡器交给曾某,曾某找到另一同伙俞某(已判刑),告诉俞某有关作案计划,并让俞某想办法用信用卡读卡器去套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资料。随后,俞某找到在信宜市茶山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工作的赖某(已判刑),将可以利用读卡器套取到银行客户资料的信息告知赖某并叫其去套取客户的信息资料,赖某同意。
  2011年6月底,赖某利用为被害人刘某办理贷款手续之机,套取了其信用卡账户信息资料,并记下了该信用卡的密码。事后,赖某便将套取到的信用卡账户信息资料与读卡器、信用卡密码一起交给了俞某,俞某再交给曾某,曾某再交给被告人汪某。汪某用上述资料伪造了一张与被害人刘某的信用卡相同的信用卡并交给曾某。曾某拿到伪造的信用卡后,又购买了五张以他人名义开户的信用卡。为了防止被害人提前发现,赖某在得知被害人刘某用信用卡取了20万元后,才通知曾某可以取款。
  曾某于2011年9月23日至26日期间,利用该伪造的信用卡通过在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在阳春、云浮等地将被害人刘某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8.1549万元分别转入其购买的五张信用卡中,然后再把现金取出来。事后,赖某分得5.5万元,俞某分得1万元,汪某分得8万元。
  法官说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曾某、赖某、俞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决: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逃之夭夭的汪某,难抵心理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清赃款8万元。检察机关以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曾某、赖某、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被告人汪某与同伙曾某、赖某、俞某的共同犯罪中,曾某联系并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已被生效判决书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汪某提供信用卡读卡器并伪造信用卡给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