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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1-11期 第23版:周评

谨防“举报奖2毛”的负激励效应

  

郑桂灵
  1月2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通报了一起行政诉讼的审理情况,这起“打假人”的赏金之争引发热议。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化名)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
  贾龙与负责处理此事的济南历城区食药监部门对簿公堂。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时,认为食药监做出的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1月3日,媒体记者独家对话事件当事人贾龙。据他介绍,该案2018年9月二审结束,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奖励金。(1月8日《茂名晚报》16版)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但透过济南历城区食药监部门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龙给予的“2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不错,食药监部门作出“奖励2毛”的决定并非于法无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奖励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的确有“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的规定,但这种奖励比例却早已成为“过去时”的标准。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发的67号《奖励办法》,明确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的规定。由此解读,举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贾龙,理当获得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尽管《济南市奖励办法》没有被当地明令废止,但鉴于其所依据的原13号《奖励办法》已被停止执行,故《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说,面对上下级部门文件规定发生冲突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差异时,应遵循以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奖励2毛”显然不无漠视公民监督权的选择性执法之嫌。至于贾龙被指“职业打假人”云云,更难脱对举报者的恶意揣测。与其诟病他人“职业打假”,不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和慧眼识假。人们欣慰于法院二审的拨乱反正,更期待有关部门的反思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