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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1-11期 第16版:茂闻.综合

电白首例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当庭速裁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茂名晚报讯特约记者王全明通讯员胡东生记者陈兴海 昨日下午,电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文盗窃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徐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文表示服判。这是茂名市基层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实施后,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2018年7月28日、8月19日、8月25日,被告人徐某文与同伙“华仔”(身份未明)驾驶摩托车先后三次到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水东镇偷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三台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4208元、3069元、49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一台并予以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文在看守所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案情及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电白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文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被告人徐某文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文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徐某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次较大修改,此次变动将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正式纳入条文。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