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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1-09期 第09版:纸看茂名

说案

男子持枪看守鱼塘获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刘浩通讯员李小玉男子私藏枪支用于日常打鸟及看守鱼塘用,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枪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火药枪,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从一叫“黑鬼”(身份不明)的男子处要来一支火药枪,用于日常打鸟及看守鱼塘。2017年8月初,李某某因害怕枪支被发现,便将该枪藏匿于自家旁边的小桥草丛中。同年8月29日,李某某因吸毒被化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李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12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李某某的供述在李某某家旁边的小桥草丛中查获该枪。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前装填式火药枪,应认定为枪支。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持有枪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我国枪支属于国家管制物品,普通民众不得私自持有及收藏,否则,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不少民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出于娱乐或者新鲜好奇等目的,家里可能还私藏着枪支,希望这部分民众能主动向相关机关缴交枪支,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