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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1-07期 第07版:纸看茂名

诬陷他人偷摩托私自“索赔”

化州男子犯敲诈勒索罪获刑7个月

  茂名晚报讯 记者刘浩 通讯员李小玉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以被害人可能是偷取其摩托车之人为由,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盗窃其摩托车的“赔偿款”,化州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桂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某商店上班时,委托一名叫“亚吊”(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帮忙查找姚某(是黄某桂的舅舅,另案处理)的摩托车被盗情况。次日凌晨2时许,“亚吊”等4名男青年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雄大花园旁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挟持到黄某桂上班的商店门前。黄某桂随后打电话给姚某,叫姚某过来辨认是否偷车的人,而张某甲也打电话叫来家人。姚某来到后,以张某甲偷其摩托车为由,向已经到现场的张某甲的父亲张某志索要人民币10000元,并以不给钱就叫人打张某甲进行威胁,勒索了张某志人民币10000元。黄某桂以张某甲驾驶的“鬼火”摩托车是偷其表弟的摩托车为由,扣押了该摩托车。由于张某乙否认偷摩托车,“亚吊”等4名男青年将张某乙拉到商店对面一小巷内进行殴打,并威胁张某乙打电话给其家人。当张某乙的父亲张某权来到后,姚某以张某乙偷其摩托车为由,向张某权索要钱财,但张某权因盗窃情况未查实,拒绝付钱给姚某。事后,姚某以“辛苦费”的名义分给黄某桂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桂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张某乙家属达成和解,由黄某桂及姚某共同向被害人张某乙赔偿了人民币20000元。张某乙及其家属对被告人黄某桂的行为表示谅解。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桂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桂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桂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黄某桂能当庭认罪,又能通过其家属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宣判后承办法官说,即便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理应采用合法的手段,被告人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理应报警处理,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警方汇报,而不是滥用私权,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私自向自认为可能盗取其摩托车的民众勒索钱财。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