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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8-08期 第08版:纸看茂名

网络侵权引来名誉权纠纷

法官法理相戚悉化纷争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被告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信宜人成某原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陈某系该公司东莞办事处的负责人。今年4月,陈某代表公司与成某签订了工作年限为1年的《员工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成某的月工资为 1.2万元。成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一个月就离职,公司支付了他工资5500元。成某认为陈某没有全额向他支付工资,尚拖欠他6100元,便数次找陈某索要,遭其拒绝后,心生愤懑,遂产生了报复陈某的念头。之后,成某便在其与陈某一起加入的用于特定行业交流的数个qq群、微信群内,不间断地向同行业的有关客户、资讯及资源群体,发布附有陈某手机号码的微信肖像图片,并在肖像上配有文字说明:“某公司广东代理陈某是拖欠工资的人渣,欠我6100元”,进行了大范围、高频率的传播,引致不少不明真相的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负面评价和回复。陈某知悉后认为成某将自己称作“人渣”的行为,已侵犯他的人格尊严,而且将微信号及手机号码公布于众并大范围传播,已侵犯了他的隐私。陈某一纸诉状将成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他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被告成某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名誉侵权,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负累,在庭审后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积极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双方律师一起协助被告编写公开道歉声明,经原告审核后,由被告在qq群、微信群内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至此,该起人格权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承办法官肖燕建议,如果自身的权益受损,要进行网络维权,则需要学会固定证据,以证据来锁定用于证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以便于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