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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8-08期 第02版:纸看茂名

土地交易未果索定金

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说案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当事人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以及细致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的一天,陈某从其亲戚处得知莫某欲转让某土地使用权,陈某从莫某处经过了解,得知该土地使用权人是董某,莫某向陈某口头说明是董某委托莫某、凌某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2017年1月的下旬某天,凌某、莫某与陈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由陈某以36万元受让董某位于化州市鉴江区某土地使用权,陈某先交定金3万元,尾款5月1日前结清。同日,陈某支付定金3万元,莫某出具收据交由陈某收执。后交易不成功,陈某与莫某、凌某发生纠纷,陈某认为莫某、凌某未取得董某的授权,就与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收取定金,事后也未取得授权或追认,莫某、凌某无权处分董某的不动产,导致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法履行。陈某多次要求凌某、莫某返还双倍定金即6万元,无果。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凌某、莫某,并追加董某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凌某、莫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给陈某。
  [法官调解]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陈某认为自己付出了金钱和精力,而莫某、凌某在与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并没有出示董某的授权委托书,导致《土地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坚决要求莫某、凌某返还双倍定金。凌某、莫某则辩称自己是取得了董某授权的,之所以《土地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是因为陈某基于其私人理由不愿履行,凌某、莫某不需返还双倍定金。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案情较为清晰,依法作出判决毫无问题,但本案双方矛盾较大,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势必会加深四人间的矛盾。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钟法官下定决心调解此案,于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述人情事理,进行劝说协调。经过钟法官的耐心调解,陈某与莫某、凌某、董某达成调解协议,莫某、凌某和董某同意一次性返还定金人民币18000元给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莫某如期履行协议义务,返还18000元给陈某。
  [法官说法]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承办法官钟法官提醒市民,签订合同并非小事,需深思熟虑,尤其要注意非本人签合同,需要对方提供委托书,以免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