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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3-13期 第06版:纸看茂名

亲生子女拒抚养 法院执行巧手促履行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陆富祥信宜市一中年男子凌某在与女子肖某非法同居生下一对子女后,竟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后被肖某告上法庭。在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和释法教育后,凌某最终履行了法律义务。
  凌某今年59岁,系信宜市城区居民,原与妻子已育有两名子女。上世纪90年代,凌某开了一个商店,因经营有方,事业蒸蒸日上。凌某在一次偶然的饭局与20岁的肖某认识,肤白貌美的肖某让凌某“一见钟情”,印象深刻。他不顾自己已有家室,向肖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凌某能说会道且出手大方,少不更事的肖某终于没能经得住诱惑,和凌某建立了忘年之恋,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肖某分别生下一男一女。但随着子女的抚养费用的不断增加,加上两人在性格、年龄上有较大差距,凌某和肖某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偶有肢体冲突。后凌某因两名子女超生而被行政处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因需缴纳的数额较大,凌某为躲避责任,独自离“家”出走,把一对儿女都丢给肖某,从此对肖某生育的儿女不闻不问,更不曾给予抚养费分毫。后肖某多次向凌某追索子女的抚养费均遭到拒绝。肖某无奈之下,靠当保姆、打散工独力抚养儿女。之后,儿子在信宜城区入学读书,肖某的生活也因此陷入了困境。迫于无奈,肖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两名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合计6.8万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凌某与肖某非法同居,生有一子一女,根据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凌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肖某的诉讼应予以支持。为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凌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8万元给肖某,子女由肖某携带抚养。判决生效后,凌某却继续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通知后,被执行人凌某仍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销声匿迹。为了打开解决案件的突破口,承办法官依法裁定查封凌某家用于出租的一栋房屋,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凌某的态度有所改变,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协商解决纠纷。执行法官通过对案情细致分析后,认为凌某之所以拒不给付抚养费,系其认为两名子女不是自己婚生,自己没有抚养的义务。为了使孩子以后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节省执行资源,承办法官再次与凌某联系,多次通过电话联络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加强对凌某的说理析法。法官向其耐心细致地解释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同时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对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经过法官反复耐心的劝导,凌某最终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和规避执行的严重性,并对自己拖欠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的行为感到惭愧,主动当场向法官一次性支付了6.8万元的执行款了结纠纷。两天后,申请执行人肖某在信宜法院在领取了凌某的支付款项,并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使这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