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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9-27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转账备注惹争议 叔侄对簿公堂

  叔叔收到侄子微信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写了“太公分猪肉”字样,侄子主张是迁坟费用,而叔叔却认为是侄子代父还债,叔侄因此闹上公堂。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案情回放
  阿明(化名)与小忠(化名)是叔侄关系。小忠诉称,2019年8月14日,二人家乡所在的镇政府发出《迁坟通告》,通知位于某规划路线内的坟山坟主自行迁坟。阿明告知其侄子小忠,二人家的祖坟位于规划区内,预计迁坟费用约3万元,让小忠先行支付1万元,到时候按人头收取分摊费用,再返还小忠多支付部分。
  2019年10月30日,小忠通过微信向阿明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太公分猪肉”字样。阿明收到该款后,因政策许可不迁坟而不需支出。后阿明未向小忠返还该款,小忠遂向电白法院起诉,主张判令阿明返还该款及利息。
  被告阿明辩称,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凑钱迁移祖坟,原告向被告转账1万元不是迁坟费用,而是因为原告的父亲拖欠被告债务不还,原告通过转账代其父亲向被告偿还1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明承认收到原告小忠向其转账的1万元,该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该笔款项是为应被告提出凑钱迁移祖坟要求而支付的“份子钱”,被告抗辩提出该款项是原告代父向其还债。以上两项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法院都不予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原告向被告转账,被告收到款项但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从而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被告依法应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阿明向原告小忠返还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汇款、转账备注虽然是单方行为,但是往往对款项的成因、性质进行说明,经收款方确认后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涉及到资金流通、转账时,应重视对款项转账性质的备注说明,能有效避免歧义,亦能作为证据使用。
  通讯员邱少梅 记者 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