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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9-25期 第A3版:要闻/茂名应急管理

最高罚款1亿元!新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企业再不重视安全生产将付出沉重代价

  本报讯《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
  完善工作原则要求
  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有利于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明确“三个必须”原则。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完善相关负责人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四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功能。
  六是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七是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强化政府职能作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完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合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保障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三是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职能。规定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四是完善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五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一是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如修改后的第114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高达1亿元。
  二是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力度。增加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于《安全生产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