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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7-27期 第B2版:法治

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

四名“村霸”被依法惩处

  殴打、驱逐、拦截外地建筑材料供应商、堵塞施工单位大门……茂名高新区七迳镇某村一家族式“村霸”恶势力团伙,强迫施工单位向其购买建筑材料及基建服务,给工业园区的工程建设和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近日,经茂南区人民法院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该团伙四名成员被判处刑罚。
  以“村霸”刘某甲为首的家族式涉恶团伙长期盘踞在高新区七迳镇某村一带。2018年7月,刘某甲为谋取私利,利用其村长的身份影响,伙同刘某乙、刘某丙、观某等人,多次通过威胁、恐吓、辱骂、驱逐、殴打他人等手段,迫使某建设工程公司接受或继续接受该团伙在工地土方挖掘、供应石料石粉水泥砖河砂等建筑材料,并采取各种滋扰、威吓等手段干扰工程施工方公平采购建筑材料和其他基建服务。刘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数额为137万多元人民币,其中观某参与强迫交易的数额为14万多元。
  2019年2月23日,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堵塞工地的两个大门口,严重影响工地正常运作,某建设工程公司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某甲等人在村中相继落网。
  根据公安机关对刘某甲犯罪事实的查证,发现其担任其所在村民小组长期间,于2012年11月私自将该村民小组账户上的1000万元征地款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同年12月将理财收益33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与他人私分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观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和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37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观某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4万多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刘某甲还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村民小组征地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刘某甲一人犯数罪,对其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刘某甲系主犯;刘某乙、刘某丙、观某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刘某乙、刘某丙、观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法院同时判决对上述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
  刘某甲等人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记者张伍通讯员潘思洁潘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