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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17期 第A3版:要闻

江苏立法规定

驾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头盔

  新华社南京5月16日电(记者郑生竹、朱国亮)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布的通告称,5月1日起,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为鼓励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等多部门近期向市民免费发放头盔。记者近期在南京市城区多处路口看到,交警在执勤时会拦下没戴头盔的驾乘人员,劝导其佩戴头盔。
  条例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搭载问题亦作出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得搭载人员。
  这一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