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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23期 第A3版:国内

今后哪些水生动物能够养殖食用?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最新政策解读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
  1、问:《决定》和《条例》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做出规定,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哪些物种?
  答: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且核准为按国家重点保护的。
  2、问:根据国家规定和省条例,今后哪些水生动物能够养殖食用?
  答:可以继续养殖、食用的水生动物: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以及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可以继续养殖、食用。二是关于两栖爬行动物,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三是仅野外种群列入《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人工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四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也可用于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仅野外种群列入《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虽然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申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的,无论涉及野外种群或人工繁育种群,均应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已实行标识管理的,按标识管理制度执行;未实行标识管理的应当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3、问:新政策对我市水生野生动物养殖业是否有影响?从业者如何应对?
  答:目前,我市水生野生动物养殖业的主要养殖品种为黄喉拟水龟、三线闭壳龟、安南闭壳龟、黄额闭壳龟、山瑞、黑颈乌龟、马来闭壳龟、大东方龟、四眼斑水龟、黄额闭壳龟等30多个人工繁育物种不在禁食范畴,可以依法开展养殖利用,因此禁食野生动物对我市原有的水生野生动物养殖业影响不大。
  水生野生动物从业者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获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行政许可。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具备相应的固定场所、必需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根据物种生物学特性分类分区饲养,不得混养,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并做好建立繁育档案,公开繁育地址、种类等相关信息,加强疫病防控等工作。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4、问:新政策对违法生产、经营、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答: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货值或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或价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将对食用者进行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问:作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如何宣传新政策?
  答:作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我局将通过深入养殖场所、微信、官网、短信息,播放专题宣传片等方式积极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修订的省《条例》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宣讲、解读、普法工作,全力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宣传,多形式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的野生动物保护新观念。特别是向广大养殖户做好国家政策的解读工作,稳定特色养殖户的情绪,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交易活动。(茂名市农业农村局供稿)